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保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一般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处分申诉登记表》,写明申诉理由提交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会议决议事项应付表决,决议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讨论学生申诉时,与该学生有关联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复查结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书面通知学生本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学生本人。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撤回同一事项申诉后不可再诉。
第十二条 为了广开申诉渠道,申诉委员会可通过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校园网、学生工作处以及专门设立的QQ邮箱收集申诉材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7年6月修订,经2017年8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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