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实习是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等。
(一)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三)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
第二条 学生实习的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工作,要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文件要求,对实习全过程严格执行1个“严禁”、27个“不得”。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院二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就业办(校企合作办公室)、教学督导室、人事处、科研处及各学院负责人等。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就业、校企合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学办主任、学工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四条 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第五条 学生实习工作主要由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生实习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专业实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协调、督查及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就业办(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实习单位的实地考察、企业资质审核。负责将新考察的实习单位情况,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实习期间遵章守纪、教育监督和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实习工作管理
第九条 学院负责实习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实习要求,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的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方案。
(二)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食住条件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三)学生实习岗位应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四)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学生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六)学生认识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实习时间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第十二条 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落实实习学生保险。学生实习责任险、工伤险等保险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留存保单扫描件;由学校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在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也不得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必须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附件1),学院做好三方协议的履行、存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关于学生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规定
(一)学生岗位实习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学生有实际需求,经学院批准,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提交《南昌职业大学学生自主岗位实习申请表》(附件2),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学院审批,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后,可以进行岗位实习。
(三)学院负责对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进行企业资质、专业对口(或相近)等方面内容审核。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九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学院批准。
第二十条 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经教务处同意,并按程序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熟悉实习总体安排、实习单位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展好实习动员、培训会议。保持与实习单位联系、协调工作。
(二)通过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实地检查、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过程管理。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同时要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共同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指导工作。
(三)指导学生完成《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岗位实习手册》(附件3)填报工作。
(四)与实习单位一起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进行实习成绩评定。
(五)完成实习总结材料,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学生实习相关材料。
(六)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有关实习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与学院共同制定实习方案等,提供和安排的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开展学生实习安全培训,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三)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四)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五)与校方共同对实习学生做好鉴定与成绩评定。
(六)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守则
(一)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服从学校和企业对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二)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必须获得所在学院批准,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后,方可进行实习。
(三)尊重实习单位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其他员工。
(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五)做到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遵守法纪和社会公德,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六)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按时完成、提交《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岗位实习手册》。
第二十四条 认识实习、岗位实习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开展教学活动。
(一)考察阶段
1.对新建实习单位,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学院等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2.学院形成实习单位考察报告,签订校企实习合作协议,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
3.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公示通过后可安排实习。
4.学院负责学生自主选择岗位实习单位情况进行审核。
(二)准备阶段
1.学院落实好实习单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实习标准,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方案》(附件4)。
2.学院填写《学院实习审批表》(附件5),报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批。
3.学生岗位实习前,必须完成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后,才允许进行实习。
4.各学院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培训会,发放《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岗位实习手册》等实习材料。
(二)实施阶段
1.学生按照实习方案安排进行实习。
2.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做好指导记录。
3.教务处等部门和各学院定期组织人员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并填写校外实习检查记录表(附件6)。
(三)总结阶段
1.学生将完成的《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实习手册》上交所在学院。
2.学生实习成绩汇总表(附件7),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3.各学院应及时进行实习工作总结评价。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学生实习基本情况、实习方案执行情况、实习效果、实习指导方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实习成绩评定
学院根据实习考核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实习考核成绩为实习单位考核评价成绩(50%)与学校指导教师考核评价成绩(50%)总和。
考核等次分优秀(≥85分)、良好(70分≤X<85分)、合格(60分≤X<70分)和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分
完成实习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学生,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无法取得相应的学分,需补修实习并取得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 实习档案名称 | 整理单位 | 保存单位 |
1 | 实习三方协议 | 学院 | 学院 |
2 | 实习方案 | 学院、教务处 | 教务处、学院 |
3 | 学生实习报告 | 学院 | 学院 |
4 |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 学院 | 学院 |
5 | 学生实习日志 | 学院 | 学院 |
6 | 校外实习检查记录表 | 教务处 | 教务处 |
7 | 学生实习总结 | 学院 | 学院 |
8 | 学生实习成绩统计表 | 学院 | 教务处、学院 |
9 | 学院实习总结 | 学院 | 教务处、学院 |
10 | 不合格学生补充实习申请及工作安排材料 | 学院、教务处 | 教务处、学院 |
11 | 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实习手册 | 学院 | 学院 |
12 | 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 学院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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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院保存的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为 3 年 |
第二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管理,提高学院实习工作管理水平,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学校每年对学院实习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学院名称: 年度: 实习班级:
考核项目 | 考核要求 | 分值 | 加分项 | 扣分项 |
学院领导 20分 | 学院实习管理办法、专业实习标准、学院实习考核办法 | 2 | ||
实习单位考察报告、实习单位资质材料、校企实习合作协议、落实实习单位 | 3 | |||
专业实习方案 | 2 | |||
实习安全稳定 | 7 | |||
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审批 | 2 | |||
校外实习检查记录表 | 2 | |||
学院实习总结 | 2 | |||
学院管理人员 30分 | 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 | 4 | ||
学生实习信息登记表 | 2 | |||
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审核 | 4 | |||
专业实习方案 | 4 | |||
实习安全稳定 | 6 | |||
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实习手册领取、发放 | 2 | |||
不合格学生补充实习申请及工作安排材料 | 2 | |||
学生实习成绩统计表 | 4 | |||
学院实习总结 | 2 | |||
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管理 50分 | 专业实习方案 | 4 | ||
学生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 | 2 | |||
学生实习三方协议书 | 4 | |||
学生实习信息登记表 | 2 | |||
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审核 | 4 | |||
实习安全稳定 | 16 | |||
实习指导日记 | 3 | |||
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实习手册发放与收集 | 3 | |||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 | 3 | |||
学生实习成绩统计表 | 3 | |||
不合格学生补充实习申请及工作安排材料 | 2 | |||
学院实习总结 | 4 | |||
特色管理10分 | 其他特色创新工作 | 10 | ||
合 计 |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学工处、就业办、人事处、科研处及教学督导室等部门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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