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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昌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职业学院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报到注册流程:

(一)新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接受入学资格初审,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与预注册;

(二)新生凭预注册信息单,办理缴费手续,领取缴费发票;已转账缴费者,凭预注册信息单与转账缴费凭证,直接领取缴费发票;老生直接办理缴费手续;

(三)新生持预注册信息单与缴费发票到相关系报到登记;老生直接持缴费发票与学生证到辅导员处报到登记;

(四)新生凭缴费发票领取有关物品;

(五)各系汇总学生报到登记情况,报教务处办理电子学籍注册。

第六条 新生因患病(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应征入伍、家庭经济困难、创业、参加国家组织的国家级体育、科技竞赛或集训、社会调查与实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2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与申请入学流程:

(一)学生直接到学校招生办填写《南昌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招生办审核,应征入伍的需学工处签署备案意见;

(三)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按时到学校教务处填写《南昌职业学院新生入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招生办、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六)按第五条新生报到注册流程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生应配合学校复查工作,如实提供并认真核对确认本人有关信息。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予以休学。

第九条 学生入学资格复查流程:

(一)教务处打印下发学生身份信息核对表;

(二)各系组织学生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并签字确认,必要时还可进行复试;

(三)学工处组织体检与心理健康测试,核查身心健康状况;

(四)教务处、招生办、学工处和相关系对照第八条规定内容和录取通知书、录简表、考生档案、体检结果、学生身份信息与服饰结果进行复查;

(五)有关情况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不能如期报到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未按时到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学费减免或延期缴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为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4:6折算方式评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出勤、完成作业(包括课内回答问题、口头作业、课外书面作业)情况,按各占20%的原则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为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考试方式有纯理论考试、理论+实践考试、纯实践考试三种。

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自主决定时间、方式与标准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60分为及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仅以学生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评定是否考核合格,平时成绩不再作为评定依据,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或补考的,应提供获得批准的请假条或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报经系、教务处核准后可以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并取消其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相关课程的补考资格;缓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考核工作由学工处负责指导,系部领导、辅导员、班委、学生代表自主组织进行,每学期应考核一次,形成鉴定书面结论材料,并载入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每学年学习情况,决定其升级、跳级、留级或降级。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合格门数达1/2及以上的自然升级,否则给予留级或降级处理。

学生一学年无补考课程,并提前修完下一学年课程门数达3/4及以上,经考试合格者,可申请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证书考试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获奖、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或抵免相关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应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抵免申请表》,报经系、教务处核准后,可计入学业成绩,载入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告知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与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结果,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其分数如实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其有关课程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与成绩,将记录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成绩,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并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请事、病假应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单》陈述合理原因或出具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经系主任批准;请假须离开学校的,学生本人应到辅导员处登记,注明离校时间,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学生请事假不得超过2周。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按以上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警示教育,并取消其一定时限内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满一学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转入专业相关突出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的(如在高中阶段或入学后参加省、市级以上相关大赛获前三名奖励,公开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获有专利等突出专长者);

2.经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适应在现专业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变化或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原就读专业已停办的;

5.因需留级、降级且原就读专业已停办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3.跨文史、理工与体育、艺术类别的;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的;

5.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缓注册学籍的;

6.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间:

学生一般可在一年级申请转专业,进入二年级学习后,原则上不可申请转专业。

学生应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在学校具体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已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接到学校正式批准转专业通知前,应在录取专业班级学习,不得擅自到申请转入专业班级学习,否则将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流程:

(一)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所在系(拟转入系)、教务处审核;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到转入系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江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江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转学学生必须在得到有关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通知后,方可在转出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时到转入学校报到。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流程:

(一)本人向拟转出学校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

(二)拟转出学校系、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

(三)报拟转入学校批准同意;

(四)跨省转学的,由拟转出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五)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凭拟转出学校教务处书面通知,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离校;

(六)按规定期限到转入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专科层次,实行学年制,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时,高职(专科)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最长修学年限5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服役时间可除外)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每位学生可以休学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创业或就业,需暂时停学的;

(二)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长超过一学期1/2以上时间的;

(三)学期内学生因事因病经常请假,累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时(一般课程按课程表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实训等综合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四)学生因某种精神、心理、传染性等特殊疾病原因,必须休学的;

(五)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六)存在其他情况,且学生及其家长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较好创业成绩,确因创业发展需要的休学创业学生,其最长修学年限可延长为7年。

第三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将与学生实际所在的部队、单位、学校等组织保持联系,建立管理关系。学生本人也应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或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与有关休学原因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当在期满之日前5天至期满之日后2天内,到校提交复学申请与有关可以复学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复学流程:

(一)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二)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

(三)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离校正式休学;

(四)休学期限内的最后1周到校提交复学申请,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五)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

(六)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到有关系报到注册。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全部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1/2以上,不服从学校给予留级或降级处理的;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或因故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60学时的(一般课程按课程表实际学时计算,实习、实训等综合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虽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但仍经常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学生主动申请退学或者学生及其家长同意退学的;

(十)学校认为学生存在不能完成学业的其他情形应予以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和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与有关退学原因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或者作出予以退学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但应留存该生所在系的系领导、所在班级辅导员与学生代表的签字等证明资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将有关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进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处理流程:

(一)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予以退学处理的,由辅导员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申报表》;

(二)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

(三)经批准退学或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按第三十八条规定送达、公示;

(四)申请退学或予以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校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已离校的,由其所在系系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证明签字后,视为其已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五)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按申诉处理结果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至少获得1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门课程考核分数均达70分及以上,无补考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学习期间无失信或者处分记录,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学校可为其保留2年补考资格,但不单独为其组织补考,也不单独通知其参加补考。学生可在学校正常组织考试(补考)前1周报名,并与在校生同时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

学生通过补考,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无违规违法行为,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结业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准予毕业,其毕业证书与当年应届毕业生同期颁发,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注明在校学习专业、起止时间、已考试课程及成绩等主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结)业流程:

(一)学生参加毕业生信息采集;

(二)学生核对毕业生注册信息,注册就业信息;

(三)学生填写《南昌职业学院毕业生登记表》,签订上交《就业协议书》;

(五)学校毕业资格审查;

(六)学校封装、寄发或保存毕业生档案;

(七)学生填写上交《南昌职业学院毕(结)业学生离校单》,领取毕(结)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毕(结)业离校。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层次教育办学类型和全日制(三年制)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或已批准变更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变更学生有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变更信息流程:

(一)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职业学院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

(二)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

(三)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同意;

(四)教务处变更学生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属应届毕业未发给学历证书的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给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历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并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应届、历届毕业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给其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明书办理流程:

(一)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职业学院毕(结)业生学历证明书办理申请表》,提供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报刊媒体申明材料;

(二)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

(三)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同意;

(四)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本校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年8月12日经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8月15日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学校全体教职工与学生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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